登入

登入你的賬戶

登記名稱(英文) *
密碼(至少10個字符,包括a-zA-Z0-9#!@等) *
請記住我

對結婚、離婚及再婚的立場

A.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結婚

聖經基礎:

²  弗五22-23以基督與教會的聯合來表明婚姻神聖的真理。婚姻是二人的聯合(創二24)包括人生觀、價值觀和信仰的一致。不能同心,怎能同行。

²  保羅在林前七39提醒哥林多信徒的寡婦若是再婚,也要「嫁在主裏面的人」。

²  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林後六14)。婚姻涉及兩人同心同負一軛,所以此節經文也可應用在信徒的婚姻上。

²  11提到以色列人「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是一件可憎的事。尼十三26-27稱娶外邦女子為「干犯我們的神」。與不信者結婚,不是神所喜歡的,而且很易叫我們在信仰中跌倒。

 

與非基督徒結婚的處理:

²  停止該會友參與所有崗位性的事奉一年或以上(由結婚日起計)。

²  教會在會友與非基督徒結婚前,即談戀愛時,應開始關顧及跟進此事。

²  教會不舉薦信徒與非基督徒在教堂舉行婚禮,但會鼓勵其接受牧者安排之婚前輔導。教會同工不會在婚禮中負責任何職事。教會亦不會將相關的婚訊刊登於崇拜週報之內。

²  成立跟進小組,定期約見該會友/家庭,幫助該會友重建信仰,協助新婚之適應,引領二人投入教會生活,協助會友帶領配偶信主。

²  紀律期滿後,紀律小組接見該會友,若會友a)願意認罪、b)顯示曾積極帶領配偶信主,及c)願意接受跟進/輔導,則可按情況考慮恢復其崗位性的事奉。

 

B.離婚

聖經基礎:

²  婚姻是神聖的,是神親自設立的,目的是夫妻「二人成為一體」。「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太十九56)。婚姻是一生的,任何一方也不可與對方分開。

²  丈夫要愛護「幼年所娶的妻」(瑪二15)。休妻的事是神所恨惡的 (瑪二16)

²  「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林前七10-11)。縱然一方是未信主的,也要「情願和他同住,…不要離棄」(林前七12-13)

²  摩西容許以色列人休妻是因為人的心剛硬,不能依從神起初所定的旨意行,因此作出此安排,目的是避免更大的錯誤出現(太十九3-9)。離婚只是一種消極的準許,不是絕對性的要求。

 

在下列情況下,離婚可以被接納:

²  配偶犯淫亂的罪 (太十九9)

²  未信主的一方要求離婚 (林前七15)

處理離婚者的方法:

²  若因配偶犯淫亂,而導致離婚者,或配偶堅持離婚者,屬無辜的一方,無須接受教會紀律處分。

²  若在教會勸導下仍不肯悔改而離婚的,須被革除會籍。

²  若曾離婚其後悔改,與偶配復合的,仍須停止其參與具帶領性質的事奉崗位一年或以上。

²  若曾離婚其後悔改,而未能與偶配復合的,須停止其參與具帶領性質的事奉崗位一年或以上,亦要停止其參與擘餅紀念主聚會半年或以上。在接受紀律期間,要定期見傳道人或同工會,接受輔導。

²  在特殊情況下,如虐打、經常嚴重衝突等,若任何一方要求暫時分居,教會可以考慮接納,及加以輔導。在此期間內,導致事件發生者,須停止具帶領性的事奉。其中無辜者,則不須接受紀律處分。

 

C.再婚

聖經基礎: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聖經容許信徒再婚:

²  配偶去世,在生者可以與「在主裏面的人」再婚。(林前七40

²  配偶因犯淫亂的罪而導致離婚,無辜的一方可以再婚(申廿四1-4)。然而與犯淫亂者再婚卻是犯姦淫(太五32)

²  未信主的配偶堅持要求離婚,其後亦不肯復合。由於聖經無否定再婚的可能性,教會不反對該信徒再婚。(林前七15

已離婚者不因為離婚而有權再婚(可十11-12)。除了因為對方已再婚或犯淫亂的罪,或未信主的配偶堅持要離婚,離婚不是再婚的根據。

已再婚者在信主後不應離棄新的配偶,重修第一段婚姻。他/她應忠於新的配偶。

聖經未有吩咐離婚者再婚,只是在某些情況下容許再婚。而且,在論到因配偶去世而再婚時,聖經指出「守節更有福氣」(林前七40)

再婚者要謹慎自守,為自己在過去婚姻失敗中所犯的錯誤後悔,也要尋求教會的輔導,避免再次犯錯。

 

處理方法:

²  按聖經原則與信徒再婚者,在教會內受到與其他信徒一般的對待。

²  不按聖經原則再婚後願意悔改認罪者,須停止其參與具帶領性質的事奉崗位一年或以上,亦要停止其參與擘餅紀念主聚會半年或以上。在接受紀律期間,要定期見傳道人或同工會,接受輔導。

²  不按聖經原則再婚又不願意悔改認罪者,須被革除會籍。

 

D.附:與非基督徒談戀愛

²  基督徒的戀愛是引向婚姻的。基於上述聖經原則,與非基督徒談戀愛,不是神所喜歡的,對信徒也是無益的,而且,信徒亦很易落在試探中。

²  若在教會勸導下,信徒仍與未信主的人談戀愛,教會將停止其參與具帶領性質的事奉崗位。

(更新2016.12.04)

  • 對「方言」的看法
    • 方言是聖靈的恩賜 (林前12:10, 28)
    • 方言不宜高舉
    • 方言不宜在公開聚會中運用 (參:林前14:16; 26-28)
    • 方言不是藉教導、按手或其他的方式而得來的,是聖靈所分派的 (林前12:10,11)
    • 方言(正如其他的恩賜)不是「屬靈」的記號 (參:林前13:1)

 

  • 對「神蹟」的看法
    • 有很多事情都是「神蹟」,如:信主、聽道、成長、活出基督樣式等,都是神「超然」的工作,不是人的工作。
    • 當然醫病、趕鬼也是神超然的工作,今天也存在。
    • 神蹟是神的工作﹐而不是由人安排或策劃而有的。
    • 神是活著的,今天仍然可以有神蹟發生。
    • 教會可為病人禱告,但不應告訴、引導或讓別人理解得醫治是必然的;為病人禱告是基督徒的本份,但醫治與否是在於神的主權。(參:林前3:6; 弗1:11; 提前4:13; 提後2:15) 

 

  • 對「聖靈充滿」的看法
    • 信徒被聖靈充滿是恆常性的
      • 「要被聖靈充滿」是神的命令,是信徒每日每時都要追求的。(弗5:18)
      • 「被聖靈充滿」很多時表現在信徒生命的復興、聖潔生活、喜樂等事情上,並不一定伴隨著神蹟。(參:徒11:24; 13:52)
      • 「人要被聖靈充滿」就要認罪、謙卑、被神的話全然掌管。(參:約6:63)
    • 聖靈充滿也可以是偶發性的(spontaneous)
      • 神要透過信徒特殊的表現﹐彰顯神自己。
      • 有些時候﹐因著特殊的需要﹐信徒被聖靈充滿﹐實現神的旨意。(參:徒8:39; 13:9-11) 

 

  • 對「啟示性的恩賜」的看法
    • 屬靈恩賜之中,也有「啟示性的恩賜」,如:先知、先知講道、預言、知識的言語、智慧的言語……等。在聖經裏「先知」、「先知講道」,其實與「預言」是出於同一個字"propheteuo"(參:太15:7; 26:68; 林前14:1; 猶14)。
    • 神向人說話,就是「啟示」,但會有不同的方式,如:明白聖經、應用聖經、對教會及個人的帶領或旨意等。
    • 今天神向人說話﹐雖然是啟示,但並不是「規範性的」(normative),沒有聖經正典的權威。
    • 啟示的內容需要其餘的信徒慎思明辨,不能太快、太草率地接納一個個人的感動為從神而來的感動。
    • 啟示的運用也需要教會權柄的監管﹐以防濫用﹐尤其是啟示內容是教會性的。(參:羅15:4; 提後3:16) 

 

  • 對病得醫治的看法
    • 患病的成因很多, 有人因身體扺抗力弱、犯罪、魔鬼的攻擊或神的試煉而患病。患病不一定與犯罪或魔鬼的攻擊有直接的關係。病不得醫治不一定與患病者不順從神有關。(參:林後12:6-10)
    • 我們應為患病者禱告, 求神醫治,醫治的主權在神。(參:二5)
    • 神的救贖包括靈魂和身體得贖,病得醫治是神的恩典,但病不得醫治也仍可以是神的恩典。

 

  • 在神學上本會堂認為:
    • 篤信聖經的教會今日要抗拒的並不是神蹟,而是將神蹟的主權歸在人的控制、預設之中的思想、做法。
    • 我們也不是怕一些特別的經歷,因為神之為神,祂可以將奇妙的經歷加給人;但我們所不能接受的,是單單追求經歷本身,或預設某些經歷一定要發生。若果教會因為教導聖經真理,如:勸人認罪、過聖潔生活、熱心佈道……等,而人在那時有身體、心靈的特別經歷,這並不是我們要去質疑的。

 

  • 本會堂對靈恩群體之回應 
  • 我們不贊成也不鼓勵會堂弟兄姊妹參加靈恩群體的聚會或活動。靈恩群體的聚會或活動是指:
    • 在聚會中聚會負責人或會眾有高舉或鼓勵神蹟治病、趕鬼、說方言、說預言、「聖靈擊倒」或「靈嘔」現象或活動; 或負責團體多次或刻意容讓或預備參加者在聚會地點內出現上述部分或全部現象或活動。
    • 在聚會中經常傳講/教導或高舉神蹟治病趕鬼、說方言、見異象、說預言、"屬靈領域"(spriritual mapping) (挑戰靈界的概念)、聖靈擊倒等概念的。
    • 以「神蹟醫治」、「權能佈道」為號召的聚會。
    • 由傳統靈恩群體, 或大部分(主流)福音派認同為與「第三波」或「第四波」有關的靈恩群體, 或會堂同工會認定為靈恩群體等所主辦的聚會。

 

  • 本會堂與不同背景會友的相交 
  • 我們接納那些認同(同情)靈恩運動的弟兄姊妹或會友與我們一起在會堂聚會, 但我們期望他們(作為會友)能接受會堂對靈恩運動的看法和立場, 雖然他們會從不同的角度看這個問題。

在教會中輔導與紀律的處理 

  • 輔導與紀律在教會中之角色
    • 在教會之中,其實兩者都應是指向同一個目的 : 就是把人帶到神面前,把人帶回聖經之中。
    • 輔導的方式是著重同感心,透過對人的聆聽、回饋、指引,把人的困難、軟弱當中的情感的結釋放出來,讓聖靈去安慰他 (她) 。最後也是指出聖經的真理。
    • 紀律是對犯錯的人施行管教、責罰,重點是宣告神權柄,主要不是用認同的方式。

 

  • 輔導的原則
    • 輔導並不可成為手段,如:是執行紀律之手段。尤其是對方自己親自把事情說出來的,又囑咐不可告訴人。
    • 這不同於我自己發現對方的問題,若是後者的情況,並沒有一定需要為他 (她) 保密。尤有甚者,若對方不肯改錯,我更應把問題告教會,如:教會的同工 (參:太18:15-17)。
    • 遇有第 (1) 點當中的情況,若果沒有在神面前對付,鼓勵他 (她) 自己告知教會。若他真的不肯對付,又不肯告訴教會,那時便可應用第 (2) 點的原則。

 

  • 紀律的原則
    • 基本上紀律需可能會嚴厲,但卻不是為了拆毀,是為了挽回。
    • 所以是管教 (discipline) 而不是懲罰 (punishment) 。
    • 施行紀律因以宣告神的權柄為重,所以基本上並不需要理會對方的反應是聽或不聽。
    • 甚至是已經過去而現在沒有再犯的罪行,若嚴重者,如:姦淫、婚前或婚外性行為、同性戀、與未信者結婚 …… 等,紀律仍要執行。為了是要結出果子,與悔改的心相稱 (參:太3:8)。
    • 若紀律執行了,不是完結了一個個案 (case) ,反而整個個案正開始了。而且教會更要派合適之人選,為他(她)作深入的輔導。

 

  • 一般的原則
    • 一般處理教會中犯罪跌倒之肢體時,我們的目的既為挽回而非拆毀,所以應注意以下事情。私下犯的罪,我們便應私下處理;公開犯的罪,我們才會向眾人公佈。
    • 這做法是為了讓犯罪者可以有機會回頭,有機會再在教會之中聚會及事奉。
    • 在行使上述原則,特別是私下犯的罪要私下處理,但又想確保處理事情時是代表教會執行,同工會之中最多 (也同時是最少) 有兩位同工處理及知道整件事情。其餘同工知道誰人正受紀律處分便可。

 

  • 應實施紀律之範圍
    • 與未信者結婚
    • 婚前性行為
    • 同居、試婚
    • 同性戀及同性性行為
    • 婚外情及婚外性行為
    • 與性有關之不正常行為
    • 離婚
    • 再婚
    • 墮胎
    • 虧空、賴賬、壓榨、賄賂及偷竊等
    • 傳講、協助宣傳假道理
    • 拜偶像及迷信
    • 貪婪、吸毒、醉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