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教會立場
發佈: 31 十月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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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會中輔導與紀律的處理
- 輔導與紀律在教會中之角色
- 在教會之中,其實兩者都應是指向同一個目的 : 就是把人帶到神面前,把人帶回聖經之中。
- 輔導的方式是著重同感心,透過對人的聆聽、回饋、指引,把人的困難、軟弱當中的情感的結釋放出來,讓聖靈去安慰他 (她) 。最後也是指出聖經的真理。
- 紀律是對犯錯的人施行管教、責罰,重點是宣告神權柄,主要不是用認同的方式。
- 輔導的原則
- 輔導並不可成為手段,如:是執行紀律之手段。尤其是對方自己親自把事情說出來的,又囑咐不可告訴人。
- 這不同於我自己發現對方的問題,若是後者的情況,並沒有一定需要為他 (她) 保密。尤有甚者,若對方不肯改錯,我更應把問題告教會,如:教會的同工 (參:太18:15-17)。
- 遇有第 (1) 點當中的情況,若果沒有在神面前對付,鼓勵他 (她) 自己告知教會。若他真的不肯對付,又不肯告訴教會,那時便可應用第 (2) 點的原則。
- 紀律的原則
- 基本上紀律需可能會嚴厲,但卻不是為了拆毀,是為了挽回。
- 所以是管教 (discipline) 而不是懲罰 (punishment) 。
- 施行紀律因以宣告神的權柄為重,所以基本上並不需要理會對方的反應是聽或不聽。
- 甚至是已經過去而現在沒有再犯的罪行,若嚴重者,如:姦淫、婚前或婚外性行為、同性戀、與未信者結婚 …… 等,紀律仍要執行。為了是要結出果子,與悔改的心相稱 (參:太3:8)。
- 若紀律執行了,不是完結了一個個案 (case) ,反而整個個案正開始了。而且教會更要派合適之人選,為他(她)作深入的輔導。
- 一般的原則
- 一般處理教會中犯罪跌倒之肢體時,我們的目的既為挽回而非拆毀,所以應注意以下事情。私下犯的罪,我們便應私下處理;公開犯的罪,我們才會向眾人公佈。
- 這做法是為了讓犯罪者可以有機會回頭,有機會再在教會之中聚會及事奉。
- 在行使上述原則,特別是私下犯的罪要私下處理,但又想確保處理事情時是代表教會執行,同工會之中最多 (也同時是最少) 有兩位同工處理及知道整件事情。其餘同工知道誰人正受紀律處分便可。
- 應實施紀律之範圍
- 與未信者結婚
- 婚前性行為
- 同居、試婚
- 同性戀及同性性行為
- 婚外情及婚外性行為
- 與性有關之不正常行為
- 離婚
- 再婚
- 墮胎
- 虧空、賴賬、壓榨、賄賂及偷竊等
- 傳講、協助宣傳假道理
- 拜偶像及迷信
- 貪婪、吸毒、醉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