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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結婚、離婚及再婚的立場

A.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結婚

聖經基礎:

²  弗五22-23以基督與教會的聯合來表明婚姻神聖的真理。婚姻是二人的聯合(創二24)包括人生觀、價值觀和信仰的一致。不能同心,怎能同行。

²  保羅在林前七39提醒哥林多信徒的寡婦若是再婚,也要「嫁在主裏面的人」。

²  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林後六14)。婚姻涉及兩人同心同負一軛,所以此節經文也可應用在信徒的婚姻上。

²  11提到以色列人「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是一件可憎的事。尼十三26-27稱娶外邦女子為「干犯我們的神」。與不信者結婚,不是神所喜歡的,而且很易叫我們在信仰中跌倒。

 

與非基督徒結婚的處理:

²  停止該會友參與所有崗位性的事奉一年或以上(由結婚日起計)。

²  教會在會友與非基督徒結婚前,即談戀愛時,應開始關顧及跟進此事。

²  教會不舉薦信徒與非基督徒在教堂舉行婚禮,但會鼓勵其接受牧者安排之婚前輔導。教會同工不會在婚禮中負責任何職事。教會亦不會將相關的婚訊刊登於崇拜週報之內。

²  成立跟進小組,定期約見該會友/家庭,幫助該會友重建信仰,協助新婚之適應,引領二人投入教會生活,協助會友帶領配偶信主。

²  紀律期滿後,紀律小組接見該會友,若會友a)願意認罪、b)顯示曾積極帶領配偶信主,及c)願意接受跟進/輔導,則可按情況考慮恢復其崗位性的事奉。

 

B.離婚

聖經基礎:

²  婚姻是神聖的,是神親自設立的,目的是夫妻「二人成為一體」。「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太十九56)。婚姻是一生的,任何一方也不可與對方分開。

²  丈夫要愛護「幼年所娶的妻」(瑪二15)。休妻的事是神所恨惡的 (瑪二16)

²  「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林前七10-11)。縱然一方是未信主的,也要「情願和他同住,…不要離棄」(林前七12-13)

²  摩西容許以色列人休妻是因為人的心剛硬,不能依從神起初所定的旨意行,因此作出此安排,目的是避免更大的錯誤出現(太十九3-9)。離婚只是一種消極的準許,不是絕對性的要求。

 

在下列情況下,離婚可以被接納:

²  配偶犯淫亂的罪 (太十九9)

²  未信主的一方要求離婚 (林前七15)

處理離婚者的方法:

²  若因配偶犯淫亂,而導致離婚者,或配偶堅持離婚者,屬無辜的一方,無須接受教會紀律處分。

²  若在教會勸導下仍不肯悔改而離婚的,須被革除會籍。

²  若曾離婚其後悔改,與偶配復合的,仍須停止其參與具帶領性質的事奉崗位一年或以上。

²  若曾離婚其後悔改,而未能與偶配復合的,須停止其參與具帶領性質的事奉崗位一年或以上,亦要停止其參與擘餅紀念主聚會半年或以上。在接受紀律期間,要定期見傳道人或同工會,接受輔導。

²  在特殊情況下,如虐打、經常嚴重衝突等,若任何一方要求暫時分居,教會可以考慮接納,及加以輔導。在此期間內,導致事件發生者,須停止具帶領性的事奉。其中無辜者,則不須接受紀律處分。

 

C.再婚

聖經基礎: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聖經容許信徒再婚:

²  配偶去世,在生者可以與「在主裏面的人」再婚。(林前七40

²  配偶因犯淫亂的罪而導致離婚,無辜的一方可以再婚(申廿四1-4)。然而與犯淫亂者再婚卻是犯姦淫(太五32)

²  未信主的配偶堅持要求離婚,其後亦不肯復合。由於聖經無否定再婚的可能性,教會不反對該信徒再婚。(林前七15

已離婚者不因為離婚而有權再婚(可十11-12)。除了因為對方已再婚或犯淫亂的罪,或未信主的配偶堅持要離婚,離婚不是再婚的根據。

已再婚者在信主後不應離棄新的配偶,重修第一段婚姻。他/她應忠於新的配偶。

聖經未有吩咐離婚者再婚,只是在某些情況下容許再婚。而且,在論到因配偶去世而再婚時,聖經指出「守節更有福氣」(林前七40)

再婚者要謹慎自守,為自己在過去婚姻失敗中所犯的錯誤後悔,也要尋求教會的輔導,避免再次犯錯。

 

處理方法:

²  按聖經原則與信徒再婚者,在教會內受到與其他信徒一般的對待。

²  不按聖經原則再婚後願意悔改認罪者,須停止其參與具帶領性質的事奉崗位一年或以上,亦要停止其參與擘餅紀念主聚會半年或以上。在接受紀律期間,要定期見傳道人或同工會,接受輔導。

²  不按聖經原則再婚又不願意悔改認罪者,須被革除會籍。

 

D.附:與非基督徒談戀愛

²  基督徒的戀愛是引向婚姻的。基於上述聖經原則,與非基督徒談戀愛,不是神所喜歡的,對信徒也是無益的,而且,信徒亦很易落在試探中。

²  若在教會勸導下,信徒仍與未信主的人談戀愛,教會將停止其參與具帶領性質的事奉崗位。

(更新2016.12.04)